基本案情:
2018年5月,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某某,联系管道封堵人员俞某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,并将未拆除的封堵拆除。俞某安排不具备资质的余某某、张某某到现场进行封堵作业。
邓某某未核实余某某、张某某是否具备资质。后余某某、张某某在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该项目污水井内作业,因环境缺氧窒息而死亡。目前,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违反的相关规定:
《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》
5.1.2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、考核,具备下井作业资格,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、照明、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。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。
5.1.11 第2项 井下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、安全带、安全绳、安全帽等防护用品。
6.0.1 井下作业时,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,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。
6.0.2 潜水作业时应穿戴隔离式潜水防护服。
触犯刑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三十四条 【重大责任事故罪】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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